近日,蓮塘司法所成功調停了一原因地磅計量問題引發的經濟糾紛。蘇某洪在蓮塘鎮余樂村開了一家碾米廠,陳某榮是蘇某洪的客戶,自2017年6月1日以來,陳某榮一直在蘇某洪碾米廠購買谷殼,均勻每月購買量在180噸以上,期間兩人合作愉快,直到2018年8月24日這一天,陳某榮發現蘇某洪碾米廠的地磅有問題,每天購買到的谷殼重量要比實踐所需購買重量少了1.2噸。陳某榮因此事找蘇某洪理論,過程中陳某榮要求蘇某洪補償13個以來的丟失,每個月谷殼按實時購買價格來算,每月丟失到達16200元,蘇某洪需補償其21萬元。蘇某洪則表明,地磅也是最近才出的問題,之前是徹底沒有問題的,沒有及時發現地磅問題是他的失職,為了和平解決這個作業,蘇某洪情愿補償陳某榮一個月的丟失,也就是16000元。這個結果與陳某榮要求的補償款21萬元相距甚遠,陳某榮則揚言,不補償就要去蘇某洪廠里鬧事,一來二去,補償金額的問題上洽談不下,作業沒得到解決,反而兩邊聯系變得一觸即發。于2018年10月17日兩邊到蓮塘司法所要求調停。
在聽完兩邊當事人的陳說之后,現場調停過程中,兩邊當事人就補償金額問題爭論不休,兩邊心情被點著,調停作業暫時陷入了僵局。調停員依據現場的狀況,向當事人闡明調停的主旨,假如兩邊不能各退一步,把補償數額再降下來,提出的要求不切實踐,底子無法達成共同。又從合作聯系角度進行勸說,對兩邊當事人別離做思想作業,一邊對陳某榮法理并使,使其認清問題現狀,一邊做蘇某洪的思想作業,在調停員的盡心引導下,當事人心情逐步鎮定了下來。
?
終究,經過調停員的三次耐心調停下,兩邊放下了成見,達成了協議。一、蘇某洪情愿一次性付出陳某榮肆萬玖仟元正(¥49000),因陳某榮還有陸仟元(¥6000)貨款未付出,扣除貨款陸仟元(¥6000)實踐付出陳某榮肆萬叁仟元整(¥43000),陳某榮收到錢后,向蘇某洪出示收據。二、今后兩邊不能對此事情提出異議和挑起事端,不然誰挑起結果就由誰承擔。三、陳某榮收到補償款后,自愿拋棄再向蘇某洪建議任何補償或補償的權力;并不得以各種形式和方法再向蘇某洪個人、其他有關部門建議補償或補償等行為,自愿拋棄訴訟的權力。